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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历届政协委员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门市历届政协委员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门市历届政协委员自愿结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加强历届政协委员之间的联系,团结热心政协工作的各界人士,开展各种联谊和咨询活动,搭建建言献策的平台,共同为江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献计出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政协江门市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16号江门英国365_365bet体育在线备用_28365365体育在线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举行各种形式的学习讲座、讨论会、座谈会;

        (二)开展书画、摄影、电子网络、会员刊物等学习交流;

        (三)参加英国365_365bet体育在线备用_28365365体育在线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与友好市、县(区)开展联谊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下列人士,拥护本会章程,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历届江门英国365_365bet体育在线备用_28365365体育在线委员;

        (二)本市历届全国政协委员和广东省政协委员;

        (三)江门英国365_365bet体育在线备用_28365365体育在线机关的退休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本人申请,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和接受本会送阅的有关资料;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通过本会章程及进行选举等重要议程,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负责处理理事会的常务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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