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支部设置
(一)独立党支部。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机关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二)联合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三)临时党支部。因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且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指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下同)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四)成立和撤销。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成立党支部,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并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对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批准,也可由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参考文件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基层党务工作实用手册》(党建读物出版社)、“支部书记应知应会的几个问题”(共产党员网)。
二、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一)支委会设置。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支委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支部委员会设立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支委较少的党支部,纪检委员可以采取兼任的方式设置。
原则上,支委会组成人数一般不能等于或超过该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书记、副书记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支委总人数的半数。
(二)不设支委会的情况。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立支委会, 由党员大会采取差额或等额的方式直接选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并履行支部纪检委员职责。
(三)书记任职条件。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机关党委、党总支下设的党支部,其书记由本单位内设机构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四)监督管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支委委员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支部建设工作。党支部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参考文件或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基层党务工作实用手册》(党建读物出版社)。
三、党支部换届选举
(一)任期规定。党支部委员会以及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应按期进行换届。任期内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应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支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二)换届程序。党支部应至少提前1个月筹备换届工作。将拟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以及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名单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三)支委会的产生。党支部委员按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差额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参考文件或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支部工作手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四、组织生活制度
(一)党员大会
频次: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遇有紧迫问题需要讨论研究可随时召开。
参加人员:全体党员,一般情况下,参会党员不少于应到会党员的半数方可召开。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根据内容的需要,可吸收非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内容:1.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3.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4.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5.讨论和决定其他需要重要事项。
基本步骤:1.会前准备:商讨确定大会的议题、时间、地点;准备会议材料;向全体党员通知会议时间。2.会议召开:党员大会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可委托党支部副书记或委员主持。统计人数,参加党员大会党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宣布开会,提出议题,宣布到会情况,开展各项议程;有表决任务的,归纳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做好会议记录。3.会后公示:支委会对会议记录进行整理归档;对需要公示的事项通过党务公开栏公示;未参加会议的及时通报会议结果。
(二)支委会会议
频次:支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参加人员:党支部委员参加,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
会议内容:1.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以及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2.研究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办法;3.研究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方面的工作;4.审议通过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报送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报告;5.分析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制定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6.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的有关工作;7.研究支持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8.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9.研究讨论其他工作。
基本步骤:1.会前沟通: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并通知与会人员。2.会议讨论: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党支部书记不能参加可委托党支部副书记或委员主持会议;全体支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3.形成决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或者作出决定(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需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4.会后工作:按照责任分工组织落实,检查督促执行情况;整理记录归档。
(三)党小组会
频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
参加人员:党小组全体党员。
会议内容:1.讨论贯彻落实党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2.听取党员的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3.开展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4.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推荐优秀党员等有关工作;5.讨论研究其他事项。
基本步骤:1.会前准备(党小组长负责):与党支部沟通确定会议内容;客观分析党小组情况;提前通知党员做好准备。2.会议召开:宣布议题;展开讨论;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做好记录。3.会后工作: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组织实施;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四)党课
频次:一般每季度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应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主讲人:党支部书记、委员,党支部普通党员,上级党组织领导干部,专家、教授,优秀共产党员等。
内容:1.党章和党内法规;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党建相关理论知识;4.结合形势,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等。
程序:1.党课准备:制定计划、确定内容、选聘教员、调查研究、写出教案、备课试讲。2.授课:坚持党性、突出重点、找准问题、联系实际、情理交融、讲究艺术,可采取专题党课、现场党课、微党课等形式。3.课后工作:组织讨论、个别辅导、课外活动、考核验收、适时评讲。
(五)组织生活会
频次:1.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2.按专题工作要求召开组织生活会。
主题:1.上级党组织确定的主题;2.专题活动确定的主题。
形式: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小组会的形式召开。
基本步骤:
1.会前准备:(1)制定方案,围绕主题组织党员学习;(2)开展谈心谈话;(3)征求意见;(4)查摆问题,在深入查找剖析的基础上,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要列出问题清单;(4)召开支委会,党支部书记代表班子说明征求意见和查摆问题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整改措施;(5)会前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汇报通报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情况。
2.会议召开:(1)组织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2)党支部书记代表支部班子报告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征求意见和查摆问题情况;(3)党支部书记带头,与会党员逐一开展自我批评和相互批评;(4)做好组织生活会记录。
3.会后工作:(1)制定党支部及个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事项和具体措施,整改内容和完成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式,接受党员群众监督;(2)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组织生活会情况。
(六)民主评议党员
频次: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一般在年底进行,可与组织生活会结合进行。
内容:党支部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对每名党员客观公正作出评价、确定等次,评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一。
形式:1.民主评议党员以党员大会方式进行;2.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但形成的鉴定和评定意见须经过支委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讨论。
基本步骤:
1.会前准备:(1)制定民主评议党员方案;(2)个人对照标准和评议内容撰写自评材料。
2.会议召开:(1)党支部书记通报一年来党支部工作情况;(2)党员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3)发放测评表,对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4)支委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对党员进行组织评定。
3.会后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向党员反馈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七)主题党日。
时间: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时间视内容灵活确定。
形式: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上党课、开展组织生活、集体重温入党誓词或入党志愿书、交纳党费、过政治生日、现场接受红色革命传统教育、开展警示教育、进行民主议事、举行业务技能比武、开展党的知识竞赛、开展志愿服务等。
参加对象:1.全体党员;2.设立党小组的党支部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3.根据主题可安排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等参加。
基本步骤:1.年初制定主题党日计划,明确主题和活动形式;2.开展主题党日活动;3.建立主题党日活动纪实记录;4.对主题党日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按要求报告上级党组织。
(八)谈心谈话
时间及对象: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
形式:谈心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个别谈话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党支部应及时统计谈心谈话情况。
内容:党员干部面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敏感问题、面临重点工作和重大任务时,出现涉及党员干部职务变动、规范津补贴等个人利益调整时,党员干部受到批评处分或遇到挫折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时,及时开展谈心谈话。
(九)双重组织生活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支部应当按时通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对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做好记录。
参考文件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手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五、发展党员工作
(一)工作要求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发展流程。
1.申请入党。(1)递交入党申请书;(2)党组织派人谈话: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1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2.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决定;(4)上级党委备案:将申请人基本情况、推荐和推优情况、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决定情况报上级党委审批;(5)指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6)培养教育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3.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7)确定发展对象: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8)报上级党委备案;(9)确定入党介绍人:一般为2名正式党员;(10)进行政治审查:以书面政审报告为准;(11)开展集中培训:发展对象参加上级党委举办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4.预备党员接收。(12)支部委员会审查: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是否合格;(13)上级党委预审:审查发展对象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审查结果写到发展对象的《入党培养考察登记表》;(14)填写《入党志愿书》: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如实填写;(15)支部大会讨论: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16)上级党委派人谈话;(17)上级党委审批:一般应在3个月内审批;(18)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5.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19)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20)组织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参加上级党组织或党支部组织的入党宣誓仪式;(21)继续教育考察:党支部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每季度考察1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22)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满,一般提前一至两周由本人书面提出转正申请;(23)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形成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24)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在3个月内审批;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25)材料归档:上级党委需单独建立党员档案并将重要入党材料归入人事档案保存。
参考文件或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门市发展党员工作手册》(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六、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一)党员的教育和培训。
时间:1.党支部年初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2.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3.党支部书记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内容: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不断加强党员政治理论教育、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党的宗旨教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注重知识技能教育。
方式:1.集中学习培训;2.现场教学;3.“三会一课”;4.过组织生活;5.参与志愿服务;6.观看教育片;7.参加各类大讲堂、报告会、学习论坛;8.集中专题学习;9.网上专题学习等。
(二)党员的监督和管理。
主要方式:(1)严格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情况;(2)听取群众意见:听取群众对党员的评价意见;(3)检查党员工作:检查党员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情况;(4)提醒谈话: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负责人及时进行提醒谈话;(5)批评教育:对党员存在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支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6)报告上级党组织:发现违反纪律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重点内容:(1)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3)参加组织生活情况;(4)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5)其他思想动态。
(三)党员党籍管理。
党籍是指党员资格。党员的党籍归属一个基层党组织,党员因工作调动、移居等原因变更隶属关系,需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处理党籍问题,必须依据党章和党的有关文件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限期改正。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的党员,党支部报上级党委审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劝退。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能正确认识错误、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不合格党员,应当劝其退党。
除名。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除名由党支部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纪处分。对于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党员,党支部依据违规事实和《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经党员大会讨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并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保留党籍。党员出国(境)留学、联合培养或短期交流访学、工作或居住等达6个月以上的,应办理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停止党籍。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对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四)流动党员管理。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内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五)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应与党员保持联系,跟踪转移到位。省内范围转出、转入党员(科级以下)组织关系,按规定程序通过《广东省党务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转接;转出省外或省外转入的党员,全部由基层党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纸质)办理。处级以上的党员(不分省内、省外)组织关系转接,由基层党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纸质)办理。具体操作流程需按照《江门市直机关单位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指引》办理。
参考文件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一)党员交纳党费
时间:1.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预备党员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3.党员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标准:每年初核算1次党费交纳标准,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遇到特殊情况(如丧失劳动力、家庭生活困难等),经党员申请、党支部同意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交纳党费的形式:1.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单位党员亲自交纳党费;2.已经采取网上支付方式交纳党费的,可继续沿用此方式交纳党费。
大额党费收缴:党员交纳党费,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由各单位党组织代收附上党员简要情况汇缴至市直机关工委,由其逐级上缴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交纳党费的党员出具收据。
(二)党支部收缴党费
收缴:1.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组织委员负责收缴;2.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支部书记指定党员负责收缴;3.党支部设党小组的由组长负责收缴,然后上缴党支部。
上缴:党支部应按规定要求,每月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
公布: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1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三)党费使用和管理
基层党费使用支出坚持“先研究,后使用”。每一项支出必须经过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做好原始会议记录。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使用情况要有跟踪,做到严格党费使用程序,每笔党费流向清楚。上级党组织下拨的专项党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无票据情况下经费支出的处理。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如开展支部活动购买工作简餐、矿泉水,看望慰问生病住院党员购买果篮、鲜花,悼念去世党员购买花圈、挽联等不能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组织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并归档。
参考文件及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支部使用活动经费的通知》(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管理的意见》(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
八、支部档案管理
(一)工作台账。包括:党支部班子成员花名册;党员花名册;生活困难党员花名册;发展党员工作台账;党支部党务公开材料;党费收缴明细表;党支部换届、补选工作台账;党支部谈心谈话登记表等。有条件的单位,可逐步推进档案电子化管理。
(二)工作资料。包括:党员大会、支委会议记录本;党支部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照片、视频或信息报道;组织生活会材料;年度党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民主评议党员资料;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材料;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材料等。组织生活开展情况要按照《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记录参考模板》认真做好记录。
(三)信息维护。按照党务管理使用工作要求,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组织及党员信息登记、发展党员全过程记录、民主评议党员记录等党内数据的日常维护,配合上级党委完成年度党内统计工作。
参考文件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广东省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九、党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内容。党务公开的基础和基本要求在于落实党员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主要内容包括: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公开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公开党支部重大决策。2.支部的思想建设情况。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3.支部的组织管理情况。公开支部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自身建设等情况。4.支部建设情况。公开党支部的工作责任、责任制度和工作考核情况。5.公开重大事项预案征求意见。6.公开党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 党内监督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分违纪党员等情况。8.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二)公开方式。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三)公开时间。所有公开的内容都要有时效性,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对重大或复杂的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必要时可再次予以公开。
参考文件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十、党员帮扶、激励和关怀
(一)党员帮扶。建立困难党员信息台账,结合党组织和党员信息采集、党内年报统计工作,对生活困难、独居、老弱病残等困难党员做好统计工作,建立困难党员信息台账。开展结对帮扶,通过党支部结对共建、党员结对帮扶、党员志愿服务等活动,针对支部困难党员情况,制定“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落实帮扶经费,党支部应及时将困难党员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安排帮扶经费。
(二)激励表彰。对日常工作中表现优秀、作出突出贡献以及上级党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的党员,党支部应当及时表扬宣传、树立典型,号召党员向身边的先进学习;对民主评议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党员,党支部要在党员大会给予表扬,条件允许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激励,并作为评先评优和推荐上级表彰的优先条件。
(三)党内关怀。每年元旦、春节、七一、国庆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党员患病住院、家庭发生意外、生活遇到困难等,党支部要及时进行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参考文件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
十一、基本保障
(一)经费保障。上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党支部活动经费和党支部书记、委员、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单位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党建工作需要。开展重大活动时,专项经费应及时拨付到位。
(二)阵地建设。党员工作和活动场所在集中办公区的单位党支部,应做到至少设置一个共用党员活动阵地,按照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资料、有制度、有台账的“六有”标准,确保党支部组织设置和工作职责、党旗党徽、入党誓词等上墙。有独立办公区的单位党支部,应有专门的党员活动室,为党支部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参考文件或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